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保障湖泊生态环境治理与长江流域水安全科技创新,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作用,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湖泊与流域水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定期公布《湖泊与流域水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每次资助的具体研究内容作明确界定。

    二、资助对象

    具备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同时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三、开放课题申请

    1、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

    2、申请课题的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

    3、申请者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并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4、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对于特别优秀的或有潜力的研究人员,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追加一年。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4-10万元/项,根据申报情况和中期考核成果可以适当浮动,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开放课题审批与立项

    1、实验室组织专家对开放课题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基金申请书不予报送学术委员会。

    2、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

    3、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室务会讨论和审核。

    4、根据室务会审核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五、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1、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2、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变更、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审批。

    3、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4、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汇报。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实验室将停止资助。

    5、工作中用开放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6、开放课题项目资助发表的论文应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系统至少收录一篇。符合上述条件,在基金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一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 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 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著作;

    (3) 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 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六、 课题成果管理及评价

    1、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专利和其他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论文中应至少有一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完成单位为实验室的SCI论文。

    2、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其他成果等,均应标注“湖泊与流域水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No.项目编号)”(英文名称:Supported by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Lake and Watershed Science for Water Security),且排序为前三。

    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在湖泊与流域水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完成”。

    3、鼓励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4、对于基金课题所发表的论文,按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湖泊与流域水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方案的规定执行。

    七、开放基金的经费使用与管理

    1、基金资助项目采取经费“包干制”管理。

    2、每项课题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次拨款时间为课题被批准后的一个月内,为总经费的60%;第二笔拨款视中期考核情况,决定经费划拨额度,对优秀研究成果将追加科研经费奖励。

    3、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停止资助。

    4、对于进行中期终止的研究项目,实验室将暂停资助,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以发放基金,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湖泊与流域水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